按照集中统一监管与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公平公正、权责明晰、透明高效”的政府采购交易监督管理机制。各级财政部门作为行政主管监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法定监管工作;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公共资源交易的集中统一监管部门,对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监管工作进行监督。
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会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政府采购监督和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度;
(2)会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3)负责对采购人制定的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的采购文件、提出的采购方式变更、作出的质疑答复等政府采购活动执行过程实施监管,并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4)负责管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
(5)负责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6)负责处理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事项、查处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7)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参与制定政府采购监督和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度;
(2)参与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3)同步共享采购人制定的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的采购文件、提出的采购方式变更、作出的质疑答复等政府采购活动等信息;
(4)对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监管工作进行监督;
(5)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