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不允许先行招标,对极个别特殊项目可以先行招标,但必须严格掌握,完全符合先行招标的要件,尤其资金必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发布,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令第23号修改)第六条规定:“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前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但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予以说明。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认定先行开展的招标活动中有违背法律、法规情形的,应要求其纠正”。
在具体操作中,我们要求招标人提供三个材料方可先行招标,一是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同意开展先行招标的批准文件;二是政府或政府部门认定为特殊情况的文件;三是项目招标人对开展先行招标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全权负责和及时补交可研批复、立项批复、资金来源批复等文件的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