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现将《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渝财规〔2020〕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2019-2020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长财会〔2019〕17号)、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分散采购的通知(长财会〔2019〕22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渝财规〔2020〕14号)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
202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