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一)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具体划分:
1.城市主、次干道由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市政设施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负责;
2.道路两侧建筑物外墙立面至道缘石的区域,由道路两侧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3.桥梁、隧道、轻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铁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4.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码头和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绿地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5.飞机、火车、汽车、缆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6.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负责;
7.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由街道办事处或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8.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餐饮店,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9.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治土地、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单位负责;
10.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二)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具体划分:
1.公共水域和江河的滩涂、岸坡等公共场地,由市或区县(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2.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水域,由经营单位负责;
3.江河沿岸各类设施所在水域,由设施经营者或所有者负责;
4.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污水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由船舶经营者或所有者负责。
(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
1.市容有序,无乱摆摊、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等行为;
2.环境整洁,无暴露垃圾、渣土、粪便、污水,无蚊蝇孳生地;
3.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4.水域没有明显聚集漂浮物。